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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一个月大检查,七个专项行动,环保风暴不停歇

发布时间:2018-04-11 16:27:00 来源:https://www.gxxydhb.com 分类:新闻中心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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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望着,盼望着,春天的脚步近了……

企业业主的春天什么时候来到呢?

中央环保督察、省环保督察、环保部大气污染强化督查……

散乱污、空气质量、雾霾、扬尘、pm10、pm2.5……

一串串的名词,钱包没见充实,大脑先恶补了一阵,环保知识见长啊。。。

 “散乱污”企业业主:逢人我就先讲讲环保,因为环保查的紧,2017年都没怎么干,机器都要锈成渣了,人心都要散成粉了,钱包日渐消瘦啊……

正规企业业主:我也是逢人就讲环保,不过因为环保查的紧,最近我的货好像是走的快了,钱包真是越来越鼓了。

路人甲:听说什么什么督察3月底结束了……

“散乱污”企业业主默默听,不说话:“莫非我的春天来了”。恨不得回家立即着手悄悄复工……

且慢……

说了这么多,开始划重点了

据可靠消息,为进一步巩固环保部强化督查工作成果,防止出现污染反弹,于4月10日至5月20日期间,开展2018年春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

此次专项督查将结合前期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情况,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突出问题,主要检查各级督查反馈问题综合整治情况。包括中央和省环保督察信访案件、环保部强化督查、省级巡查督查反馈的涉及提升整改类的大气污染防治问题,举一反三对辖区涉气污染源开展地毯式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同意擅自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后仍存在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的情况;是否存在“散乱污”集群“死灰复燃”等情况。

同时,还将检查重点涉气企业治污设施运行情况及达标排放情况。全市高架源大气重点企业污染治理及废气达标排放情况,重点对火电、钢铁、化工、铝工业、水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等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查,视情况开展现场监测。对污染源在线监测小时均值、日均值频繁超标企业进行逐一检查。

此外,还要全面检查“散乱污”企业取缔整改情况、涉VOCs企业废气治理情况、燃煤小锅炉清理取缔情况、企业堆场料场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环保督察热线督办问题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信访问题等。
还有……

今年3月29日,新出炉的生态环境部召开第一次例行新闻发布会。

在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对记者表示,今年将开展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具体开始的时间尚未确定。

同时,强化督查是在过去工作基础上进行了优化和改进的新的环境执法长效机制,绝不是短期行为,绝不是过去一年就鸣锣收兵了。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今年将继续推广使用强化督查积累的经验,全面启动七大专项行动,作为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标志性工程,以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更高期待和要求。这七大专项行动是 “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落实《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打击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及城镇和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

同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也对不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规,擅自开工建设,投产运行作出了严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不完善环保手续就开工,这真是要破产的节奏。

完善环保手续再开工是上上策,合法合规企业的每天都是春天!

你一定要开工?别怪我没告诉你!!!

等待你的或许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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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地球不爆炸,我们坚决不放假,只要宇宙不重启,我们坚决不休息,7X24小时工作的环保部门永远是箭在弦上,时刻绷紧环保这根弦,整装待发。

新宇达环保在此温馨提醒各位企业业主: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完善企业环保手续,不仅仅是对环境保护负责,更是对企业自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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