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资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重磅发布!3月1日起,所有企业都将持证排污、按证监管!
经过多年的争论、磨合与试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终于在1月29日全文对外公布。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已签署国务院令,《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今后所有的排污企业都将持证排污和按证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部门将采取按日连续处罚,责令限制生产、关闭等处罚措施和强制措施。
《条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依据《条例》,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736号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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